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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4类特殊情形!
2019年11月28日

一、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二、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内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允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笔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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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 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 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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