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9〕930号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确保复核工作公正独立,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救济权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复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实施安排公告如下:
一、《复核实施细则》发布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监管措施,申请人已经提交复核申请的,按照原规定予以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在具体复核工作中严格落实有关回避和独立性要求,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复核实施细则》发布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监管措施,满足原规定复核事项范围、复核申请时限等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复核实施细则》规定提请复核申请。《复核实施细则》发布后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有关决定,按照《复核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材料可以由申请人现场提交或者采取邮政专递方式(ems)提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复核委员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100033
业务电话:010-63884633
咨询电话:400-626-3333(交易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