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凯发k8国际真人

山东国税12366地方热点问答
2017年01月12日

       1.建筑业的外管证的超过30天还能报验登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2.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差旅费能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不属于上述“个人消费”和第(六)款情形的招待费、差旅费,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军队将空余房产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4.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的“同业代付”是指什么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对我省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7.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其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项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凯发k8国际真人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凯发k8国际真人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10.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但无法收回,以什么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11.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12.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1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取得考试费收入是否可以差额征税?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4.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答:《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第三条对我省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5.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分包款时应提供哪些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6.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0.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其中向旅客收取并支付给航空公司的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8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22.共青团收取的团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3.总包合同2016年4月份签订,为老项目,分包合同11月份签订,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备案?
       答:《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对我省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为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2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什么期限内进行补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5.电子发票如何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6.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银行购买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


来源:每日税讯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