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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11月12366热点问答
2016年12月14日

       1、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应怎样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咨询,计算税款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进项税额,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可以扣除分包款。

       5.购买预付卡的的时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房地产业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在哪里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纳税人咨询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8.纳税人转租2016年5月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应按什么税率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9. 供热企业收取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10.单位购进汽车取得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填写“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汽车不属于不动产,不可以填写此列。

       11.广告公司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金融公司在转让金融商品时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哪些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的规定,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签订哪些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有效?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15. 营改增后,企业提供服务项目中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征税项目,因工作人员的失误有部分业务没有分别核算,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6.办理“统一核算”的金融保险行业怎样缴纳申报?
       答:《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69号)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全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17.物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8.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9.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0.营改增试点期间,再保险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兼营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五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3.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房地产业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在哪里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5.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收到预收款开具零税率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
       答:《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对我省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6.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咨询购买房子时缴纳的预收款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对我省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暂时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28.某公司2016年10月份购买房产取得5%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产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建设),请问:现在要把10月份购买的房产再售出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11%还是5%?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您公司现在销售10月份取得的房产是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异地有部分预缴税款,本期申报表主表中第28栏大于第24栏,保存不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0.建筑业纳税人简易计税,对于取得的分包发票是否必须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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