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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试点推广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惠政策
2016年12月0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推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并公布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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