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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解答营改增有关征管的40个问题(节选)
2016年08月05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营改增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业务问题

       关于“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业务,地税局可继续委托第三方进行。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24号公告) 规定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进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人员办理。两者似乎存在相冲突问题”。

       营改增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业务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在形式上,类似于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的方式(增值税本来应该由国税局征收,但在海关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一并征收相应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同时海关负责后续的管理、稽核等事项)。因此,关于此项业务,地税机关委托第三方部门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情形,不属于“再委托”的范畴。

       二、关于原营业税户的清欠税款和非正常户问题

       营改增后,针对原营业税户的清欠税款和非正常户问题,国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及时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地税部门需将非正常户的历史数据信息完整的移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对于地税部门移交的非正常户,暂不做税种认定工作。

       根据非正常户的不同分类进行区别处理,对于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非正常户,由国税部门负责处理,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对于有欠税、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户,其解除非正常户工作由地税局处理完毕后再打包移交国税局。

        三、关于外出经营办理临时登记或报验登记的问题

        需要异地预缴税款的企业,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出规定期限(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登记。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的,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报验登记继续有效,国税局应予以认可。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但导入国税数据为正常纳税人,如何办理?

       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在地税机关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六、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盖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 号)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七、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的,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发票都有哪几种?

       根据纸张大小不同分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发票01(152.4*63)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发票02(203.2*78),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

       九、纳税人申请印制景点冠名发票需要的资料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 企业提交的印制发票数量和需求确认书,由企业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

       3、 物价部门允许景点收费和许可票价的批复

       4、 符合省局公告景点门票规格的衔头发票票样。

       十、我省的通用定额发票都有哪几种?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5元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10元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1元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50元

       十一、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领取的发票验旧问题

       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已开具发票的信息上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景点、高速路桥发票在金税三期系统内进行批量验旧,定额发票与手工发票汇总后进行验旧。

       十二、原使用沃税通(或税易通)的营改增用户开户业务流程及领取普通发票问题

       原使用沃税通(或税易通)尚未在国税部门开户的营改增纳税人,国税部门开户流程:“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业务办理——发行管理——单户发行功能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回车,输入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用户模式处选择“联通用户”后点击开户,然后点击打印,即可打印出网络发票国税开户单。

       营改增纳税人继续使用沃税通(税易通)的,到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不需携带沃税通(税易通)终端,直接按国税部门流程领票即可。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三)

       一、5月1日之前外埠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未在本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且未导入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信息直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

       二、报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前是否要做税种认定的问题

       报验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依据营改增相关政策在经营地、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的,须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税(费)种认定。对于其中不是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纳税期限可以选择按次。

        三、外埠纳税人在经营地经营超过180天,未办理营业执照(或不办理营业执照),如何为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问题 三、外埠纳税人在经营地经营超过180天,未办理营业执照(或不办理营业执照),如何为其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月27日视频通报材料“需要异地预缴税款的企业,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出规定期限(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登记”。

       为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可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号加两位顺序号作为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号。

       四、外埠纳税人在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之后,地税无法接到报验登记信息的问题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不应有“纯国税户”存在,国税机关进行【外部纳税人报验登记】业务时,“是否向对方机关推送外部报验登记信息”应该选“是”,保存之后会向地税推送报验登记信息。对于“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如何选择,由同级国地税机关协商确定规则。

       五、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认定中没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项,按照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47号文件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简易征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模块已经可以认定“1703|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是否能同时使用的问题

      答: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不能同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核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核定,比如:宾馆、饭店停车场可以同时核定,但核定的通用定额发票只能用于停车场业务,不能用于宾馆、饭店的其他业务;火车站等有小件寄存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小件寄存业务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七、纳税人在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发票未在地税机关缴销的,5月1日以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销的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省局确定工作原则是: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监制、需延用的发票,先在地税机关报验,后在国税机关缴销。具体操作方法,省局将随即下发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四)

       一、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外出经营地存在多个项目,需同时开具多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自2016年5月18日起放开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地一证”监控。对于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可以延续地税机关的管理模式,同一外出经营地可以开具多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报验登记纳税人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时,提示“未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的问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前必须在经营地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操作,该项操作本身不产生应征信息,只是录入纳税人在经营地已经缴纳的税款情况。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外出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在国税缴纳税款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在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

       三、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纳税人已经在地税办理外管证业务并预缴了部分税款,5月1日以后在国税预缴了一部分税款。纳税人做外出经营情况申报时,是申报全部项目的销售额,还是在国税预缴部分的销售额?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需在地税机关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5月1日以后在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需就其在国税预缴税款对应的销售额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时纳税人所持合同标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录入的问题。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如合同标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五、省局批量导入的营改增试点报验登记户在金税三期系统前台无法进行科所分配的问题

       营改增试点报验登记户在金税三期系统前台无法分配科所的问题已经向总局提交。

       批量导入的报验登记户调整分局的问题,省局5月3日发布《关于调整报验登记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的通知》,已经按照各市上报的情况进行过调整。如需继续调整,请按照5月3日通知附件中的模板,填好后报省局金税三期办公室后台调整。

       六、未做户籍导入的营改增纳税人(纯地税户),在国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证号默认在原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基础上加“01”,与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模块可以修改纳税人识别号。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操作问题

       通过【预缴开票】模块缴税并开具税票,预缴税费属性选择“其他预收税款”。

       八、银行销售金银按0.8%的预征率进行申报缴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该企业不是简易办法征收,在进行简易办法备案时,系统中无此备案项目的问题

       通过【汇总纳税企业认定申请】做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同时维护预征率。汇总申报审批通过后,申报在附表一第10行填写。

       省局货劳处关于银行销售金银的通知,规定填到简易征收第10行,系统只是提示类监控,如果已维护预征率且只有千分之八的预征,可以忽略该提示不影响保存,若有其它简易征收项目必须先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建筑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施工工期与实际施工进度有偏差是否可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问题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出现合同施工工期与实际施工进度有偏差的情况。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以纳税人实际外出经营期为限。

       二、已取得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如何确认其组织机构代码的问题

       可以用纳税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第9到第17位(主体资格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代码。

       三、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5月1日以后使用此部分发票对应的收入是否计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问题

       5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持有地税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总函〔2016〕192号、冀国税征便函〔2016〕11号的要求做好纳税申报和地税定额发票验旧金额的比对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时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的,其实际经营期限超过180天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的问题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时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的,且外出实际经营期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后,可在实际的外出经营期内再次开具《外管证》到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二、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实际经营超过规定期限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将临时税务登记修改为报验登记的问题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超过规定期限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不能修改为报验登记,可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注销登记受理】模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再依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更正前期纳税申报保存时按键没有反应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更正前期纳税申报时,因营改增系统升级后在附表二中新增加了一个第九行字段。更正申报时把附表二中新增加的第九行字段删除一下“0.00”后再输入“0”,附表四也要打开后再保存即可。如果出现系统提示异常,请再打开固定资产变和减免明细表即可,现在附表中没有确定按钮,打开申报表自动保存。

        四、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税(费)种认定的问题

        原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税费种认定,需要在保留当前有效纳税期限按季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认定有效期起”为下个月一日按月申报的税种登记。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当季拆分为按月申报,而不是按季度申报。

         比如: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需在当前有效纳税期限按季申报“认定有效期止”到6月30日的基础上增加一条7月1日起按月申报的税种登记。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4-6月拆分为按月申报而不是按季度申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八)

         一、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问题。

        6月份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时出现问题的原因:1、实际审批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识别号和金三系统内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2、分支机构没有在金三系统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导致无法进行汇总申报。3、汇总纳税企业录入分支机构信息不全,少了部分分支机构信息。

        二、个体双定户在金三系统办理申报和停业的问题。

        省局有2万余户未进行批扣处理,需等金三系统升级后解决。前台办税厅暂不要接收个体双定户有营改增应税劳务的申报业务。

        个体双定户在季末申请下一季度停业时,办税厅操作人员一定要提前进行本季度申报,避免金三系统在做应申报统计时仍包含停业纳税人,影响整体申报率。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中进行优惠备案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优惠备案工作自5月1日执行,涉及优惠备案的纳税人需重新在金三系统中做有效期起为5月1日的优惠备案,否则会出现申报错误。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优惠备案可以登录“云办税厅”办理。

       四、外出经营企业在经营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税款抵顶的问题。

       外出经营企业在经营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税款抵顶时,因金三系统无此项校验功能,前台操作人员要认真审核预缴金额,防止出现申报差错。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的问题。

       由于定额发票没有填开日期,凡是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月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申报和验旧工作,以实际使用的金额和当期实现的无票收入作为纳税申报金额。

       纳税人可登录“云办税厅”进行定额发票验旧。

        六、旅游企业景点门票的使用问题。

       部分旅游景点企业未申请印制新的国税监制发票的,对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可使用通用机打b版发票和手工e版发票。

来源:河北沧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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