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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追溯扣除企业需把握三大时点
2016年02月22日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颁发了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第五条第4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该规定不仅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一大突破,也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同时也将相关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笔者认为,企业正确理解上述新规以确保得到正确执行需把握好三大时点。

       一是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财税〔2015〕119号通知对可以追溯扣除费用是:“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由于该通知对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类别和条件重新进行了规定,而且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只能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才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通知对费用发生时间规定的要求。

       二是实际开始追溯加计扣除的起始时点应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由于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要等到2017年上半年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在办理完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现存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前,即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可以对201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补充申报,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后,则需办理追溯扣除手续,但需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所以,2017年6月起,才是开始执行追溯加计扣除的时点。企业不仅不能忘记该时点,还要认真排查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未出现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加计或少加计,或当时对能否加计扣除没有把握,以后弄清楚或政策明确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于这些费用,企业应及时主动执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办理好相关备案及备查手续。

       三是对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考虑。财税〔2015〕119号文通知规定了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即对企业发生的可以追溯加计扣除的费用,最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即只要未加计或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发生时间在三年以内,企业就可以执行追溯加计扣除政策。

       如企业2016年6月份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那企业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对2016年的相关费用追溯加计扣除,过了该时点,则超过了最长3年的追溯期,不可以再加计扣除。

       但需注意的是,实务中企业应避免一些错误的认识,即2016年前三年内发生的至2016年未满三年未加计扣除的费用也可以追溯加计扣除。由于2016年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的范围,所以该种理解是错误的。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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