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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2-3月新税法速递与小评
2015年03月18日

       财政部日前通报2014年营改增工作进展情况。截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比2013年底的270万户增长52%。2014年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目前尚未改革的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800余万户企业。财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和论证营改增试点方案,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另外,税务总局日前在南昌召开的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2014年我国实现非居民税收收入1355亿元,同比增长15.5%,反避税调查补税超过78亿元,对税收贡献523亿元。税务总局确定,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二是打击国际逃避税。在相关法规中增补反避税等国际税收相关内容。三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五是强化跨境税源管理。六是推进保障体系建设。

       公布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三大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纳税申报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税务检查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政策点评:公布清单旨在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权力清单之外不得随意设定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分期纳税。

       政策点评:中央显然认为目前的积极财政政策雷声大雨点小。未来或将视形势需要,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规范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得税政策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税收执法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报告信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并通过明确后续责任来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解决税务问题。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一些纳税人出于避税目的,将直接转让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所得税。上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

      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政策点评:原登记证中的“就业”两字未变,“失业”一词改为“创业”颇具意味。持此证者可享受税收优惠。

       明确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点评:针对“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

       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及具体征管政策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政策点评:消费税改革进行时,并将重点持续聚焦于节能环保领域。

       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名单

       税务总局公布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其中涉及24家物流运输企业和107个交通运输工具。

       政策点评:根据规程,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由所在地的省国税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然后报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17种消费品纳入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范围

       自2015年3月20日起,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放宽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商品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政策点评:旨在适应商品贸易经营业态的快速发展变化,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

       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按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政策点评:所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政策点评:上述文件是对2006年开始试行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修订。

       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质量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点评:基本上都是些“要求”、“强调”,其措辞常能见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文中。

 

来源: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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