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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营改增后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6年04月22日

       问:我公司为建筑劳务公司,实行“营改增”后,对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属于建筑服务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该增值税税率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即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增税的情况下所适用的税率。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基于建筑劳务的进项抵扣少,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所以,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即便该建筑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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