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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大战中的“税”事
2015年02月27日

      2015年春节最火的“活动”是什么?人们很快会想到支付宝、微信、qq掀起的红包大战。红包大战,令2015年的春节格外“红火”,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引发了人们对包括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出现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也表现在人们对流传的“财税[2015]250号”微信红包征税文件的不以为然之中。本文想通过了解红包大战中的红包类型、红包来源和商业目的,来简要谈谈红包大战中的一些的“税”事。
       1.红包大战中的红包类型、红包来源和商业目的
       1.1红包类型

       支付宝、微信、qq掀起的红包大战,主要有两种类型: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现金红包来说,用户得到的是真金白银,落入用户的绑定的银行卡或其他账户内,可用于消费或提现。非现金红包,主要包括代金券红包,折扣券红包,消费券红包,卡券红包等,在消费时抵用一定的金额,但一般不能换取现金。

       1.2红包来源
       红包来源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带有商业目的企业或个人,包括支付宝、微信、腾讯qq等互联网企业以及与上述互联网企业进行商业运作的企业或个人;另一类是非商业目的的企业或个人,包括亲朋好友通过微信等新途径发放红包和公益性红包,例如腾讯公益宣布联合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新年送有爱红包”项目,网友可通过微信、手机q等发出公益红包,为山区孩子们送上新年大礼。

       1.3红包大战的商业目的
       移动支付广阔的市场前景,正是互联网巨头们投入真金白银的动力,互联网企业和线下商家不惜血本地投入,让用户把自己的平台变成支付习惯。例如,要参与阿里抢红包活动,用户不得不安装手机支付宝;要参与微信的抢红包活动,用户不得不绑定银行卡。此外,除了发展新的移动支付用户之外,商家已经将目光投向移动付费应用,希望提供给用户尝试多种o2o应用的机会,例如打车软件、微店、视频网站等商家提供的各种移动服务的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从上述目的来看,互联网企业和商业发起的抢红包活动性质类似市场推广或业务宣传性质的活动。
       2.红包大战中的联系到的税务问题
       红包大战中引起人们关心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抢到红包的用户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支付红包的互联网企业或商家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1网上流传的“财税[2015]250号”
       正当网络红包征税的讨论热情方兴未艾时,网络上流传着对微信红包征税的“财税[2015]250号”文件,文件规定:一、个人微信红包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发放微信红包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三、对于只收不发的个人,按照8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当然可疑,但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到底要不要缴纳个税问题,支付方可否税前列支等税务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嘲笑或不以为然。
       2.2 红包类型与税务处理
       2.2.1红包类型与个人所得税
       对于现金红包,抢红包活动中,互联网企业或商户对于本单位以外的不特定人员(用户)发送现金红包或现金红包,前面已经分析过,存在商业目的情形下,实质是一种营销模式和生产经营相关,可以理解为业务宣传或市场推广。对于现金红包而言,似符合财税〔2011〕50号中按“其他所得税”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须由现金红包发放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非现金红包而言,发生赠券消费时,直接作为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财税〔2011〕50号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予以了明确:
       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三种情形: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益性红包而言。对个人发放公益性红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2.2红包类型与企业所得税
       对于现金红包,存在商业目的情形下,实质是一种营销模式,与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企业或商户的现金红包支出可以理解为业务宣传费或市场推广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实务中,由于税务管理中的“以票管税”思路,现金红包支出被认定为无据支出或捐赠支出,导致无法税前列支的税务风险仍存在,需要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对于非现金红包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公益性红包,应注意接受捐赠方的接受捐赠资格和合法票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资格,应关注国家总局、各地国家和地方税务局每年公布的名单。
       3.亲朋好友的红包赠与缺乏征税依据
        亲朋好友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工具进行红包收发,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与传统的亲属、朋友间红包赠与行为无本质上的区别。法律也未对民间红包赠与有明确的规定,税法对该红包的征税显然也缺乏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不属于个税征收范围。
       4.小结
       大规模的互联网红包大战,在吸引“眼球”的同时引发了人们对包括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的讨论。由于受纳税意识、纳税遵从度、征管条件等影响,人们对互联网红包征税讨论,始终把它视为一个令人一笑而过的笑话,就像他们在网上看到流传的财税[2015]250号时嘲笑或不以为然的表情一样。但实质上,一种商业行为或模式的兴起,包括互联网红包大战,税务问题仍是绕不开的话题,需要我们引起一定的重视,并做好税务规划和管理。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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